【晏氏网新闻】关于筹备成立“江苏省晏氏文化研究会”的启事

    中华晏氏网 2019年1月6日 晏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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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成立“江苏省晏氏文化研究会”的启事

 

江苏省内生活或工作的全体晏氏宗亲:

    自2018年12月28日、29日山东省齐河广电倾心打造的专题片《寻访晏婴》播出以后,在全国晏氏宗亲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通过各省宗亲提交给的《寻访晏婴》观后感,江苏省晏氏宗亲人数不足2万,居全国各省份第11位,为此我个人建议江苏省内全体晏氏宗亲应该成立一个全省统一的晏氏文化研究组织,以进一步弘扬和光大晏子精神。

   晏子作为千古第一廉相、贤相、智相的精神地标,我们有责任有义务,进一步挖掘晏子文化,让人们深入认识和了解晏子,更好的传承晏子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掘和研究中华晏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传承齐国贤相晏子的廉政思想和节俭家风。促进以晏子为核心代表的中华晏氏传统优秀文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我起草了《江苏省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初稿,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个人会员不得少于20人。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中华晏氏文化、家族谱牒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中华晏氏网晏金洲2019年1月6日发布

 

 

《江苏省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晏氏文化研究会 。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研究晏氏文化以及热心晏氏文化事业的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传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晏子作为千古第一廉相、贤相、智相的精神地标,我们有责任有义务,进一步挖掘晏子文化,让人们深入认识和了解晏子,更好的传承晏子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掘和研究中华晏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传承齐国贤相晏子的廉政思想和节俭家风。促进以晏子为核心代表的中华晏氏传统优秀文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本团体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精神,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广泛团结晏氏文化研究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江苏省扬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以晏子为核心代表的中华晏氏传统优秀文化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咨询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二)宣传和普及中华晏氏传统优秀文化知识,培训中华晏氏传统优秀文化研究工作者;

(三)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表彰和奖励对研究晏氏文化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四)积极组织参加江苏省内各地区的企业文化研究和实践,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开展国内中华晏氏传统优秀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晏氏文化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中华晏氏文化、家族谱牒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9年 X 月X日第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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